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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抄袭侵权认定 一房地产网被判向焦点网赔偿
网族房产频道 http://house.GDyes.com  时间: 2006-09-22   责任编辑:焦点房产


  日前,搜狐公司起诉一房地产网站侵权案一审结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对搜狐公司焦点房地产网著作权侵权事实成立,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该网站在其上刊登声明,向搜狐公司焦点房地产网公开道歉,并向搜狐公司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此案原告搜狐公司拥有中国最专业的房地产网络媒体焦点房地产网(www.focus.cn),焦点房地产网的不断创新在业界一直赫赫有名。这家房地产网站在近几年一直在剽窃抄袭焦点房地产网。

  2003年,焦点房地产网推出WAP网站(http://wap.focus.cn)后,该网站将焦点网的WAP网站原封不动的进行抄袭剽窃,包括手机访问目录以及网页中说明帮助里存在的错误。

  该网站还大量剽窃焦点房地产网北京站的户型图、楼盘信息等数据。其中,某些户型图还有清晰的“焦点房地产网”的水印,例如,该网站剽窃焦点房地产网天鹅湾户型图、中灿苑小区外观图、定福景园小区位置图等等各种楼盘信息数据。

  2005年,焦点房地产网开通了成都站,并在业界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2005年8月,该网站成都站竟然出现了焦点房地产网美术设计师设计的网页,在其网页上明显标明焦点房地产网版权所有。

  以上只是该网站侵权证据的一部分,类似的侵权行为,原告方在法庭上出示了经过公证人员公证的各种证据达百页之多。2005年,搜狐公司向法院起诉,状告该网站的种种侵权和剽窃行为,侵害了原告之焦点房地产网的合法权利。

  本案已经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经过多次审理后,法院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网站公司存在严重侵权事实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搜房公司赔偿搜狐公司7000元,承担诉讼费1000元。 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威新国际大厦10层。

  被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2号华诚大厦502-2室。

  被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902室。

  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互联网公司)和被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媒体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娜、刘婧瑛,被告搜房互联网公司和被告搜房媒体公司的面设计、子栏目设置合文字作品等;二被告还大肆剽窃原稿网站的推广宣传图、楼盘介绍、楼盘及户型图片、宣传文字、卡通形象及广告代理政策等。二被告的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原告许可、不注明出处,不为著作权人署名、不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在各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声明为连续一个月;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98 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公正费、交通费。

  被告搜房互联网和搜房媒体设计无独特性,原告对其不享有著作权;WAP供应商在国内提供的页面基本一样,我方网页设计与原告并不相同,不构成侵权;原告也曾转载我方带有水印的图片,且自称此种行为无主观过错;原告所称事实均系行业经营的普遍特点,并非侵权;原告所称损失无事实依据及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焦点房地产网(http//www.focus.cn)系搜狐公司拥有的专业房地产网站,其权利信息为:“Copyright ? 2006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搜房网(http://www.soufun.com)系搜房互联网公司与搜房媒体公司内容进行了六次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搜房网上转发了带有“焦点房地产网www.focus.cn”水印的户型图9幅,另,翠海明筑两室两厅一卫户型图、翠海明筑两室两厅两卫两幅户型图、WAP帮助页面的文字内容在焦点房地产网登载时均有错误,搜房网在转载过程中对错误并无修正。搜狐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支出公正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搜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搜狐公司对有关房地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在其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虽不具备作品特征无法给予著作权保护,但此信息能够给该公司带来商业上的利益,该公司对此依法享有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搜房互联网公司和搜房媒体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搜房网”上转发带有“焦点房地产网www.focus.cn”水印的九幅户型图,行为显属侵权,故二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搜狐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包括因转载其网站错误内容在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98 000元,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二被告的侵权成都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搜狐公司的诉讼要求。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七千元。 案件受理费九千九百八十元,由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八千八百八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搜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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